电动三轮车三保规则
保修条件:车辆在保修期限内,确属设计、材质、制造、装配等质量问题而惹起车辆的机件损坏及性能变坏,经审定确属我厂义务的给予保修。
保修准绳:谁经销谁效劳,以修为主,能修则修,对修后达不到请求的改换新件留下旧件,普通不得改换总成。
保修凭证:《运用阐明书》及购车凭证。
保修范围及规则:
1、根底件:车架、电瓶、电机、充电机、制动毂、货箱保修6个月。
2、常用件:方向把、三轮车方向柱、钢板弹簧、上下联板、链轮、中间链轮壳、轴承保修4个月。
3、易损件:各种电器开关、电锁倒顺开关、接触器、行程开关里程表软轴、组合仪表、制动蹄块轮胎、轮辋、前减振器保修2个月。
注:①以上未注明的零部件保修期按一个月执行。
②不保修的零部件:密封件、规范件、内胎、橡胶件、灯泡、保险管(片)。
不予保修的范围:
1、车辆保修期间,未按《运用阐明书》的规则及阐明停止颐养的;
2、保修凭证上车辆型号、电机号、电瓶号,与实物不相符或涂改者;
3、未经本厂效劳部门或所属效劳站同意,用户自行拆装,改装修理的零部件;
4、不按《运用阐明书》规则停止调整维护而引发的各类毛病或损坏的零件;
5、车辆肇事后,未经本厂认证质量义务用户双方处置的车辆;
6、因缺电解液、超重,接线柱松动等不及时处置形成蓄电池损坏的;
7、维修车辆时,装用非原厂配件或运用未经本厂认可的配件而招致损坏的零部件;
8、属于不可抗力惹起的坏损(如地震、洪灾、火灾)
因本车毛病所致的拖车、运输、误工、差旅费用本厂一概不担任任。